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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考级源于英国,是指对非艺术专业的人员按一定的要求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艺术水平和等级的做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业余艺术教育的逐步普及,一些单位借鉴国外的做法,开始在国内开展考级活动。
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规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是指依照该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具有文化与教育双重属性。
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政府机构改革必须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关键。此后,国务院先后进行了3次规模较大的政府机构改革,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职能发生了明显变化,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科学发展的要求呼唤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取得实质性进展,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样一个“政府职能转变”的语境下,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使艺术考级成为文化建设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力之一。
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之一就是整合政府与其他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职能。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本身的发展要求,文化行政部门在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体系时应当明确,对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都要管什么,同时还要分清哪些由政府管、哪些事务交由其他组织管。遵循这个原则建立的考级管理体系才能实现务实高效的管理目标。
2000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归口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后,确定了“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指导思想,成立了由文化部牵头、有关部门组成的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决策机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是专业性特点十分突出的一项活动,需要有专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政府行使管理权提供专业支撑,为此成立了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同时,还成立了艺术考级管理的执行机构——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为政府、专家指导委员会、艺术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考官及辅导教师提供服务。决策、论证、服务“三位一体”的艺术考级管理机构体系为规范艺术考级活动奠定了基础。
目前,总体来说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规范和监督还不是十分到位,地方保护主义和监管缺位两极化问题比较突出,强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监督职能已经十分紧迫。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监督应当包括文化行政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两方面。加强文化行政部门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监管,首先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规定引导、指导考级机构规范开展考级活动;其次要做到监管制度化,把艺术考级监督检查纳入当地文化执法范畴,通过规定程序对违规机构进行处罚并提出整改意见;第三要做到公正执法,对待本省考级机构和外省考级机构要一视同仁。加强社会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监督,需要文化行政部门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透明度,做到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尽量减少弹性操作;同时还要做到考级信息公开、考级管理程序公开和问题处理公开,使所有艺术考级参与者都有行使监督权利的畅通渠道。
政府与公众对艺术考级活动齐抓共管,是促进艺术考级规范发展的必要手段。
艺术考级机构设置自2002年开始一直作为行政许可项目进行管理。但根据国家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由部门规章设定的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经过一段时期后,也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才能继续保留。目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仍未升格为条例,考级机构设置审批权在新一轮的改革中就有被取消的可能性。取消行政审批并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监管责任。如果审批权被取消,文化行政部门要通过改进管理方法和制定替代办法,把应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因此,文化行政部门要用积极的态度应对审批权可能发生的变化,认真领会有关精神,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制定预案,提出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注重素质教育,彻底改革艺术考级”,或可以成为文化行政部门在取消审批权后的新的管理思路。首先要转变管理方式,从微观管理到宏观管理,摆脱大量微观审批事项,投入更多精力研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超前性、深层次的问题,集中精力搞好艺术考级的宏观管理。其次将艺术考级管理的着眼点从考级扩展到考级前培训和考级后展演,逐步淡化考级环节,重新回到素质教育上来。最后对现行的办法进行修订,在已建立的管理机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层面作用,特别要强化文化行政部门上层管理、制度设计的职能。
确立服务理念、树立服务意识是新时期政府的新方向,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新形势下,努力为广大考生、艺术考级机构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优质到位的服务,通过不断完善艺术考级管理的体制机制,营造全社会关注艺术考级、参与艺术考级、支持艺术考级事业的氛围。
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规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是指依照该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具有文化与教育双重属性。
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政府机构改革必须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关键。此后,国务院先后进行了3次规模较大的政府机构改革,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职能发生了明显变化,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科学发展的要求呼唤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取得实质性进展,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样一个“政府职能转变”的语境下,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使艺术考级成为文化建设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力之一。
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之一就是整合政府与其他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职能。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本身的发展要求,文化行政部门在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体系时应当明确,对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都要管什么,同时还要分清哪些由政府管、哪些事务交由其他组织管。遵循这个原则建立的考级管理体系才能实现务实高效的管理目标。
2000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归口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后,确定了“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指导思想,成立了由文化部牵头、有关部门组成的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决策机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是专业性特点十分突出的一项活动,需要有专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政府行使管理权提供专业支撑,为此成立了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同时,还成立了艺术考级管理的执行机构——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为政府、专家指导委员会、艺术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考官及辅导教师提供服务。决策、论证、服务“三位一体”的艺术考级管理机构体系为规范艺术考级活动奠定了基础。
目前,总体来说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规范和监督还不是十分到位,地方保护主义和监管缺位两极化问题比较突出,强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监督职能已经十分紧迫。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监督应当包括文化行政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两方面。加强文化行政部门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监管,首先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规定引导、指导考级机构规范开展考级活动;其次要做到监管制度化,把艺术考级监督检查纳入当地文化执法范畴,通过规定程序对违规机构进行处罚并提出整改意见;第三要做到公正执法,对待本省考级机构和外省考级机构要一视同仁。加强社会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监督,需要文化行政部门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透明度,做到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尽量减少弹性操作;同时还要做到考级信息公开、考级管理程序公开和问题处理公开,使所有艺术考级参与者都有行使监督权利的畅通渠道。
政府与公众对艺术考级活动齐抓共管,是促进艺术考级规范发展的必要手段。
艺术考级机构设置自2002年开始一直作为行政许可项目进行管理。但根据国家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由部门规章设定的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经过一段时期后,也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才能继续保留。目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仍未升格为条例,考级机构设置审批权在新一轮的改革中就有被取消的可能性。取消行政审批并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监管责任。如果审批权被取消,文化行政部门要通过改进管理方法和制定替代办法,把应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因此,文化行政部门要用积极的态度应对审批权可能发生的变化,认真领会有关精神,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制定预案,提出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注重素质教育,彻底改革艺术考级”,或可以成为文化行政部门在取消审批权后的新的管理思路。首先要转变管理方式,从微观管理到宏观管理,摆脱大量微观审批事项,投入更多精力研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超前性、深层次的问题,集中精力搞好艺术考级的宏观管理。其次将艺术考级管理的着眼点从考级扩展到考级前培训和考级后展演,逐步淡化考级环节,重新回到素质教育上来。最后对现行的办法进行修订,在已建立的管理机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层面作用,特别要强化文化行政部门上层管理、制度设计的职能。
确立服务理念、树立服务意识是新时期政府的新方向,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新形势下,努力为广大考生、艺术考级机构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优质到位的服务,通过不断完善艺术考级管理的体制机制,营造全社会关注艺术考级、参与艺术考级、支持艺术考级事业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