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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0年起,在艺术考级自由发展了20年之后,文化行政部门开始介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艺术考级本身即为泊来品,对于文化行政部门来说,艺术考级管理也是一个初涉的全新领域。针对艺术考级这个新任务,文化行政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胆探索,与时俱进,不断调整管理思路,经过10年的努力,艺术考级已呈现出规范有序、蓬勃发展之势。

回首来时路,虽然波折不断,但挣扎中始终在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我们或可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3次变化为线索,来观察艺术考级管理的波浪式前进之路。

    艺术考级管理第一阶段:终止混乱局面,实行全面审批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业余艺术教育的逐步普及,一些单位借鉴国外的做法,开始在国内进行考级。但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统一的规章制度,艺术考级十分混乱,主要表现有:考级主体多元化,艺术院校、各类协会、表演团体、艺

术馆、少年宫、少儿活动中心,甚至个人都在承办艺术考级;考级活动多头介入,特别是地方政府部门介入后,规定了本地区考级结果与相关升学挂、钩的政策,使考级严重偏离了其产生和发展的初衷;考级主体自成体系,各自为政,考级标准混乱;收费标准、考级程序、开考科目设置各行其是;考级辅导教师水平参差不齐,考官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等等。艺术考级这一状况引起了原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同志的重视,并于2000年6月至7月间就这项工作做了3次批示,艺术考级工作由文化部管,首先要出台管理办法。为落实岚清同志的指示精神,文化部积极组织力量,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4号),于2002年5月1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6月17日正式施行。

    《办法》充分体现了“终止混乱局面,实行全面审批制度”的管理思路。首先是清理整顿,重新审批艺术考级机构和承办单位。对原来已经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办法实施前批准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起30曰内,重新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艺术考级活动,但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立即停止。同时,文化行政部门对考级承办单位也进行了审批,从而使《办法》出台前的一些非相关业务单位及个人不再参与艺术考级活动,维护了考级的严肃性,保证了考级质量。

    其次,审批艺术考级考官,规范考官队伍。考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关系着社会艺术教育的整体水平,关系着每个考生的艺术学习效果,甚至、会影响一个人的艺术生命,为此,《办法》对考官的资格条件给予严格规定,只有通过资格审查并取得证书的专业人员,才能作为考官执考艺术考级。、对于个别单位本身专业队伍人员较少,依靠大量外聘考官开展艺术考级的问题,《办法》规定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应当以本单位的专业艺术人员为主,外聘考官不得超过考官总数的1/3。这样,就比较好地制止那些随意开办考级、扰乱考级工作的违规行为。

    第三,制定专业目录,清理开考专业。文化部在统计了全国各考级机构开考专业、进行分类整理后,提交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上级管理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了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确定了音乐类、舞蹈类和美术类开展考级的专业目录。统一专业目录不仅便于行政部门的管理,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开考专业的可考性,同时也起到了对业余学习艺术者的专业学习方向进行指导的作用。

此外,文化行政部门还对艺术考级机构的招考简章进行审批,统一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规格并实施监制。

    第一阶段的管理模式,是政府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最本能的一种反应,尽管略嫌生硬、死板,貌似缺乏管理智慧,但于当时的形势是十分妥贴且行之有效的,在迅速扭转艺术考级混乱局面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阶段实现了艺术考级管理从无到有的根本性改变,是艺术考级事业的新开端。

   

艺术考级管理第二阶段:提高考级质量,事前事后管理并重



    24号令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艺术考级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艺术考级开始步入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办法》实施虽然只有两年,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基本上扭转了艺术考级活动的混乱状况,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艺术考级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原有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此外,艺术考级机构和专家认为,重视艺术考级标准及质量是目前政府管理的核心,期待文化部对《办法》进行修改与完善,以确保艺术考级事业的健康发展。鉴于以上情况,文化部在总结艺术考级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同时兼顾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出台了新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新办法以提高考级质量为核心,确立了以“专家论证,政府决策”为指导思想的审批制度、备案制度、评估制度,提高了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及考官的资格条件,细化了考级过程规定和处罚规定,取消了承办单位、考级简章的审批权和考级机构的级别限制。新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推进文化行政部门依法管理艺术考级工作,促进艺术考级向事前许可与事后监管并重的管理方式转变,预防和制止一些地方、部门利用管理艺术考级设租、寻租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根据公平准入原则,取消对申请单位的级别限制。原《办法》为解决艺术考级工作多头介入、各类艺术考级泛滥问题,对设立机构的级别、范围做出严格界定,起到了规范艺术考级工作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很多地(市)级艺术学校、团体和单位的专业艺术水平和物质条件已有很大提高,与省级以上相关单位的差距越来越小,部分单位也完全具备申请设立考级机构并开展艺术考级活动条件。据此,《办法》(修改稿)将原《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八条删除,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艺术学校、团体和单位都有平等的机会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为确保考级机构质量,《办法》(修改稿)增加了“申请单位自编并公开出版发行艺术考级教材”的限定条件,从而有效地解决了机构数量与质量的矛盾,既宏观上控制了机构的相对数量,又体现公平准入原则和政府注重艺术考级机构质量的导向。


    第二,调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管理政策,艺术考级机构自行决定考级证书规格。考级证书不仅是考生达到某级别艺术水平的证明,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考级机构质量与形象,因此根据考级机构及专家建议,我们在《办法》(修改稿)中删除了“艺术考级证书由文化部统一规格”的规定,只要求统一监制。


    第三,取消了承办单位和招考简章审批。可以减少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和艺术考级机构的考级成本,符合政府高效率、低成本和便民的要求。


    第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使文化行政部门管理艺术考级的工作更科学、更规范,使艺术考级更加符合艺术教育规律、特点,根据“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指导思想,文化部组织成立了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家指导委员会。作为艺术考级工作指导机构,在《办法》(修改稿)的管理机构章节中,增加了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内容包括:开展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论证艺术考级专业目录;论证艺术考级标准,审定艺术考级教学大纲;制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认定标准,审核艺术考级考官资格;制定艺术考级辅导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指导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论证申请设立艺术考级机构的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论证结果。增加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职能,体现了政府管理的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谨性,得到了广大专家学者的肯定与支持。


    从时间上而言,第二阶段始于2004年,一直到2009年。这一阶段,艺术考级管理步入低谷。原因有三:一是政府管理艺术考级的积极性严重受挫。艺术考级是一项新职能,在文化行政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却没有体现,处于“三无”状态,即:无职能、无经费、无人员,加之改变了刚刚实施两年的管理方式——取消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承办单位审批权,管理者心理失落;二是取消承办单位和招考简章审批权后,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未跟进,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三是管理人员更换频繁,管理思路和手段在同一个政策法规统领下却大相径庭,影响事业发展。艺术考级进入疲惫期。


艺术考级管理第三阶段:注重素质教育,彻底改革艺术考级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要求,艺术考级机构审批权在保留5年后,《办法》仍未升格为《条例》,则该审批权必须取消。为此,文化部以取消审批权为前提,认真领会有关精神,确定了“注重素质教育,彻底改革艺术考级”的管理思路。首先转变了管理方式,将艺术考级机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其次将艺术考级管理的着眼点从考级扩展到考级前期培训和考级后展演,逐步淡化考级环节,重新回到素质教育上来。最后对现行的办法进行修订,重新设计管理体制,即:文化部制定政策法规、各类标准,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艺术考级机构,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文化部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艺术考级活动实施监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中心为政府、专家指导委员会、艺术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考官及辅导教师提供服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为艺术考级管理和艺术考级活动提供专业支持。


    纵观过去的10年,尽管波折不断,但艺术考级总的趋势是向前发展的。因此,我们期待艺术考级管理能够以《办法》修订为契机,重新为管理部门注入活力,尽快走出疲惫期,共同开创艺术考级新局面。